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彬漢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柏鑫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逸軒律師
- 被上訴人
-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蘭
- 訴訟代理人
- 施承典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執行名義
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