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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5號

給付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謝靜雯黃科瑜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5號

上訴人
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中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19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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