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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郭慧珊

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何凱律師
上訴人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參加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法定代理人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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