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廖龍星
- 當事人黃炎生、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上 訴 人 黃炎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鴻 被上訴人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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