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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8號

給付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黃鴻燕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蘇姵禎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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