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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昆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法律關係及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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