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訴人
理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被上訴人
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