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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真真郭宜芳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陳文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竪程、林東輝、楊文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民國105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聲請事件卷可稽。是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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