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
- 上訴人
- 徐嘉伶
上列當事人與陳智淵即白璧美學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