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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魏式璧賴文姍黃悅璇

上訴人
徐嘉伶

上列當事人與陳智淵即白璧美學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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