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洪能超郭慧珊李珮妤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71,38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4,7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