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洪能超、郭慧珊、李珮妤
- 法定代理人方振仁
- 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71,38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4,7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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