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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3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昭彥郭慧珊王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
林素珍(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
詹勳安(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
詹勳利(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
詹佩如(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
陳雅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9萬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3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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