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 當事人石育源、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石育源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上訴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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