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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7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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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新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景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字第8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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