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綉茹、趙家鼎
- 上訴人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茹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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