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