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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3號

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號

上訴人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彬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複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被上訴人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蘭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執行名義

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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