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彬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所
附條件已成就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10
7 年度上字第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55,27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7,636元,未據繳
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