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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8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昭彥郭慧珊王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6號

聲請人
上訴人
張秋全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秋香
上訴人
張儷齡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訴人
張陳秀雲
上訴人
張慧鳳
上訴人
兼上二人共
上訴人
同訴訟代理人張榮進
上訴人
張智虔(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張永定(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朱匯萱(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訴人
吳惠美
上訴人
張健彰
上訴人
張家瑜
上訴人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陳秋錦
複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訴人
張俊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俊鴻
上訴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上訴人
張榮正(兼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張英國(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秋成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張秋全承當上訴人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分別將其等就屏東縣○○鄉○○段000 0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伊,爰聲請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等語(本院卷三第160頁)。

三、經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民國109 年7月間,將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25移轉予聲請人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163-165 頁、本院卷四第63、69頁)。又上訴人張陳秀雲、張慧鳳、張榮進、張智虔、張永定、朱匯萱、張家瑜、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均同意由聲請人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本院卷三第311 、209 頁),至其餘當事人則均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同意。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代張秋香、張儷齡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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