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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李昭彥郭慧珊王琁

  • 上訴人
    張秋全張儷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6號聲請人 即 上 訴 人 張秋全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秋香 上 訴 人 張儷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錦 周慶順律師 上 訴 人 張陳秀雲 張慧鳳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張榮進 上 訴 人 張智虔(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定(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朱匯萱(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 訴 人 吳惠美 張健彰 張家瑜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陳秋錦 複 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 訴 人 張俊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俊鴻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上 訴 人 張榮正(兼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張英國(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秋成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張秋全承當上訴人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分別將其等就屏東縣○○鄉○○段000 0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伊,爰聲請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等語(本院卷三第160頁)。 三、經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民國109 年7 月間,將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25移轉予聲請人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163-165 頁、本院卷四第63、69頁)。又上訴人張陳秀雲、張慧鳳、張榮進、張智虔、張永定、朱匯萱、張家瑜、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均同意由聲請人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本院卷三第311 、209 頁),至其餘當事人則均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同意。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代張秋香、張儷齡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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