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即
- 上訴人
- 張秋全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秋香
- 上訴人
- 張儷齡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秋錦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慶順律師
- 上訴人
- 張陳秀雲
- 上訴人
- 張慧鳳
- 上訴人
- 兼上二人共
- 上訴人
- 同訴訟代理人張榮進
- 上訴人
- 張智虔(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張永定(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匯萱(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慶順律師
- 上訴人
- 吳惠美
- 上訴人
- 張健彰
- 上訴人
- 張家瑜
- 上訴人
- 上一人訴訟
- 代理人
- 陳秋錦
- 複代理人
- 周慶順律師
- 上訴人
- 張俊斌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鴻
- 上訴人
-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星澄
- 訴訟代理人
- 葉文隆
- 上訴人
- 張榮正(兼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張英國(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秋成
- 訴訟代理人
- 謝宛均律師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張秋全承當上訴人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分別將其等就屏東縣○○鄉○○段000 0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伊,爰聲請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等語(本院卷三第160頁)。
三、經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民國109 年7月間,將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25移轉予聲請人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163-165 頁、本院卷四第63、69頁)。又上訴人張陳秀雲、張慧鳳、張榮進、張智虔、張永定、朱匯萱、張家瑜、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均同意由聲請人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本院卷三第311 、209 頁),至其餘當事人則均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同意。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代張秋香、張儷齡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