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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被上訴人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上訴人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上訴人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請求事件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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