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男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枋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峻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勳
- 被上訴人
-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思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請求事件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