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3號
- 再審原告
- 王美蕊
- 再審原告
- 林涵萱
- 再審原告
- 林怡君
- 再審被告
- 瑩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琪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