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王美蕊
再審原告
林涵萱
再審原告
林怡君
再審被告
瑩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