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
再審相對人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恭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