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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

再審相對人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

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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