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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返還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

再審相對人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

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月25日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對再審相對人提起返還補償金事件訴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33 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訴,本院再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33 號判決駁回其之上訴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其對此提出再審之訴並迭為再審之聲請,最後本院以107 年度再易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惟查:㈠系爭54號確定裁定對其指摘為本案判決基礎之李火德興業株式會社株券、嘗簿、均息簿收支詳細項目、南二高補償分配臨時代表會會議紀錄及補償金發放清冊、竹田鄉及內埔鄉公所備查之祭祀公業沿革及土地部分、再審相對人給派下員之一封信、36年重立會員名冊之會員股數及會員人數等書證等書證均屬偽造之文書並不否認,足證再審相對人之祀產並無1930份會份及1930股數為收支管理分配之事實存在,系爭確定判決認該祀產係以株式會社之株券聚集所得之金錢合計1930股,及各名義之祭祀公業派下間之股數即無依據。㈡再審相對人之祀產於台灣光復後,已依和解回復登記至各該祭祀公業名下,該和解筆錄足證祭祀公業祀產之產權根本無1930份會份存在問題,相對人依法應受此和解之拘束,且祭祀公業在日據時期被認係合法,現存之祭祀公業亦准依習慣存在,系爭確定判決謂:相對人提出之文件,係基於日據時期之法令要求及避免財產遭日本政府取得之不得已指施云云並無依據。是系爭確定判決自有上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其即得聲請再審。系爭原確定裁定謂其未就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48號裁定(下稱系爭48號確定裁定)具體敘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顯與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違背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再審,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應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各款所列再審原因之何款事由或有同法第497 條之情形,暨合於各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次按,聲請再審,倘同時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判前之諸確定裁判,須法院認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始須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如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737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496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主張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而聲請再審。惟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對系爭48號確定裁定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無庸就系爭48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遞次審理,有該裁定可憑(本院卷第11頁)。本件再審聲請人依法即應對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聲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合法。然依再審聲請人主張之再審理由,仍均係指摘系爭確定判決有何認定不當而合於同條項第1 、2 款之再審事由,與前揭法文規定即有未合。再審聲請人既未對原確定裁定敘明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本院自無庸就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遞次審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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