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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簡色嬌黃國川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上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太目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
被上訴人
蔡廷賑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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