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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魏式璧賴文姍黃悅璇

上訴人
穎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立
訴訟代理人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被上訴人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高志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全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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