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昆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不鏽鋼材料之價值(含價值、重量)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