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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魏式璧李育信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雲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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