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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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