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李承翰
- 相對人
-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239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訴請履行契約,相對人則對伊提起反訴,伊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同意扶助在案,且伊就反訴之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由原審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41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於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於106 年5 月3 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准予確定,此有該卷證可稽,則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應及於上訴。故聲請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不論本訴或反訴,均為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所及,均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無庸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