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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蘇姿月劉定安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張鴻江、陳其邁

  • 上訴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謀偉王溪洲蔡永堅李瑞麟黃進銘沈銘修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
  •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2號上 訴 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 訴 人 李謀偉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0樓 上 訴 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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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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