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再興、李謀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2號上 訴 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 訴 人 李謀偉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0樓 上 訴 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