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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陳宛榆

上訴人
王溪洲
上訴人
蔡永堅
上訴人
李瑞麟
上訴人
黃進銘
上訴人
沈銘修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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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訴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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