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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黃宏欽楊淑儀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 上訴人
    王溪洲蔡永堅李瑞麟黃進銘沈銘修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 訴 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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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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