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張鴻江
- 上訴人王溪洲、蔡永堅、李瑞麟、黃進銘、沈銘修、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 訴 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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