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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定安

上訴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訴人
李謀偉
上訴人
王溪洲
上訴人
蔡永堅
上訴人
李瑞麟
上訴人
黃進銘
上訴人
沈銘修
上訴人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訴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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