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明
- 上訴人
-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愷
- 上訴人
- 黃敬堯即慈母宮
- 被上訴人
-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係請求遷讓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及未辦保存登記暫編同段1686建號房屋(以上3 建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0 號),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850,000元,此有原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可證(見原審卷第7 頁及反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2,850,000元(至上訴人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87,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