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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訴人
石育源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上訴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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