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摩比城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錦華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安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星堯律師
- 被上訴人
- 螞蟻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名 住○○市○○區○○○路00巷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計算式:現金6,000,000元+返還15張支票14,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000元,已據上訴人以匯票如數繳納,上訴人請求本院退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191,400元,並無所據。另被上訴人上訴二審應徵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90,600元(本院卷一第10頁),應再補繳二審裁判費191,400元,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