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返還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上訴人
摩比城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華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被上訴人
螞蟻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名 住○○市○○區○○○路00巷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計算式:現金6,000,000元+返還15張支票14,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000元,已據上訴人以匯票如數繳納,上訴人請求本院退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191,400元,並無所據。另被上訴人上訴二審應徵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90,600元(本院卷一第10頁),應再補繳二審裁判費191,400元,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聲請退費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