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燕玉
上列當事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繳納;另對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