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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訴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上列當事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繳納;另對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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