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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國川許明進李怡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聲請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相對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判決後,其不服提起上訴,惟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繕本未能送達相對人等語,有送達證書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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