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聲 請 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相 對 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判決後,其不服提起上訴,惟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繕本未能送達相對人等語,有送達證書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