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燕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相對人
-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判決後,其不服提起上訴,惟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繕本未能送達相對人等語,有送達證書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