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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科瑜洪能超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

上訴人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華

上列上訴人與賴育瑋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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