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冠華
上列上訴人與賴育瑋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