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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30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抗字第30號

抗告人
劉得樂
相對人
陳耀炳

      陳美玲

      陳耀楨

      陳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96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審理中,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補償費新臺幣(下同)4,601 萬9,999 元(原審審訴卷第168 頁反訴聲明),經原法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裁定(下稱第一次裁定)命其應按上開請求金額,繳納反訴裁判費41萬6,976 元(原審訴卷第8 頁),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 年5 月23日以107 年度重抗字第16號裁定(下稱本院1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理由為第一次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未就本院16號裁定聲明不服而告確定,但抗告人仍未補正反訴裁判費,原法院乃於107 年7 月2 日以抗告人所提反訴欠缺起訴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反訴(下稱第二次裁定)。抗告人不服第二次裁定,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反訴請求可否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規定,免收裁判費,應屬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妥適與否之爭議,應可抗告,原法院第一次裁定逕認反訴請求不適用免收裁判費之規定,應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從而第一次裁定命抗告人繳交裁判費,及第二次裁定駁回抗告人反訴請求,均有適用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不當之違誤,爰抗告求為廢棄上開裁定等語。

二、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 號判例)。是租佃爭議,固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用耕地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抗告人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補償費,縱屬租佃爭議,然此非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法院,而係其逕行起訴,依前開說明,自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況抗告人不服原法院第一次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1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再爭執第一次裁定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云云,核不可採。

三、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當事人逾限仍不補正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抗告人於原法院請求相對人給付補償費4,601 萬9,999 元(原審審訴卷第168 頁反訴聲明),經原法院於107 年4 月17日第一次裁定命其按上開請求金額,於收受第一次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41萬6,976 元(原審訴卷第8 頁),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16號裁定於107 年5 月23日駁回其抗告確定後,抗告人仍未遵期補正反訴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原審訴卷第13頁),其反訴自不合法,原法院乃於107 年7 月2 日第二次裁定駁回其反訴,是原法院依前揭規定以第二次裁定駁回其反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法院所為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