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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靖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下午2 時50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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