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 法定代理人
- 謝輔宸
- 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元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婷律師
- 被告
-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靖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濬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下午2 時50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