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非抗字第13號再抗告人 蔡順忠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 相 對 人 黃旭生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9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5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從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文件,如可證明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債權如有爭執應另提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依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所載,係設定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然相對人於原審審請狀已自承債權本金為75萬7,875 元,甚自陳債權人為訴外人代佑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係家佳有限公司,均與系爭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相對人既未提出抗告人係擔保系爭抵押權所載200 萬元債權之證明,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即屬虛偽,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應駁回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卻以107 年7 月25日107 年度司拍字第19裁定准許(下稱准予拍賣裁定)。抗告人對准予拍賣裁定提起抗告,原審107 年度抗字第5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卻駁回其抗告。是原法院准予拍賣裁定及原裁定,均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爰提起再抗告,求予廢棄准予拍賣裁定及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等語。 三、再抗告人雖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由,提起再抗告,惟依其書狀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無非係以准予拍賣裁定及原裁定未從實體上審究借款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及債權數額為據。然查,所謂形式上審查,係指無庸經言詞辯論程序為證據調查,事實認定,即就當事人提出之現有證據資料,就形式上記載予以審認。以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言,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不限於抵押權設定文件、借據等,並得就兩造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認。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以其所有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嗣該借款已屆清償期且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見原法院司拍字卷第6 至20頁),並經本院核閱無誤。依上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系爭土地設定有系爭抵押權,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發生及其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是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雖提出上揭辯解,然其主張內容仍係爭執與相對人間並無借貸關係,實際債權額為何云云,而就實體事項再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此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另行起訴解決。再抗告意旨猶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就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為具體指摘,難認已合法表明再抗告理由。從而,再抗告人再為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81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戴志穎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9號│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湖西鄉 │機場 │ │864 │ │ │ │246.5 │全部 │重測前:隘門│ │ │ │ │ │ │ │ │ │ │ │ │段1364地號 │ ├──┼───┼────┼────┼────┼───┼──┼──┼──┼────┼───────┼──────┤ │002 │澎湖縣│湖西鄉 │機場 │ │901 │ │ │ │296.65 │全部 │重測前:隘門│ │ │ │ │ │ │ │ │ │ │ │ │段1359地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