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魏式璧、李育信、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洪素玉
- 上訴人何世豪
- 被上訴人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78號上 訴 人 何世豪 被上訴人 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玉 訴訟代理人 丁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8 年11月1 日前說明上訴人是否於委託期間透過被上訴人仲介而將系爭房地出售予邱永清,抑或是上訴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自行將系爭房地出售予陳錦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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