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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訴人
羅美玲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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