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隆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書舟
- 上訴人
- 隆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以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單文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子浩律師
- 上訴人
- 陳崇明
- 被上訴人
- 歐夏蕾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承銘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陳崇明業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本院109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