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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李昭彥楊淑珍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蔡碧珍、黃麗淑

  • 當事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9號上 訴 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黃榮作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黃秉林 葉建佑 被上訴人   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淑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陳三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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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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