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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李昭彥王琁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李宗喜、洪麗職

  • 上訴人
    元鎬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黃家泓
  • 被上訴人
    洪寶朝洪邱玉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37號上 訴 人 元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喜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 訴 人 黃家泓 被上訴人  洪寶朝 兼法定代理人洪麗職 被上訴人  洪邱玉蘭 洪麗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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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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