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李昭彥、王琁、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李宗喜、洪麗職
- 上訴人元鎬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黃家泓
- 被上訴人洪寶朝、洪邱玉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37號上 訴 人 元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喜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 訴 人 黃家泓 被上訴人 洪寶朝 兼法定代理人洪麗職 被上訴人 洪邱玉蘭 洪麗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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