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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39號

給付合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甯馨張維君羅培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訴人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被上訴人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訴訟代理人
江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約金事件,因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費用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於文到10日內補呈其與名家實業有限公司間就本件預拌混凝土運輸工程合約之相關決算書或收據、發票到院。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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