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邁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10年2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4號請求給付汙水處理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就爭議達成和解協議,聲請本院協助兩造完成訴訟上和解,並提出和解協議書為證,依上開規定,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