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魏式璧王琁李育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5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0,3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8,3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