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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魏式璧王琁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王韻如

  • 上訴人
    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5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0,33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8,3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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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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