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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李怡諄

上訴人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曹源展
訴訟代理人
鄭登元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律師
被上訴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
訴訟代理人
馮玉琳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不存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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