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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甯馨張維君羅培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5號

上訴人
隆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舟
上訴人
隆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上訴人
陳崇明
被上訴人
歐夏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承銘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陳崇明業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本院109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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